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干能,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申请执行人:覃少英,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仇玲,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黄干能、覃少英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桂1323民初1957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黄干能、覃少英逾期交房违约金22461元,此款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付清,被告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验收合格交房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干能、覃少英支付了2246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21年7月27日,黄干能、覃少英以(2021)桂1323民初1957号调解书作为作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广西顺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714元,本院同日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黄干能、覃少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干能、覃少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存在规避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323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