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岩,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董振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岩,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大刚,职务,段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董振楠与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董利、董振楠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利、董振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董利、董振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