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敏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12×51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台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7月7日、2021年3月25日以及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新检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冯敏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敏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敏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冯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