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郭水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水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水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3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郭水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水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1889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水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水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李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蓝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