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合肥xx建设集团霍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告汪某某、合肥xx建设集团霍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21年0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