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福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沧州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泰达豪景小区物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铁光,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翟福香与被告沧州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翟福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翟福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