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海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9层G室。
法定代表人:赵亮,总经理。
被告:青岛文张盛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文张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文张盛业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