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蔡循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成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关于蔡循康与何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何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循康支付劳务费119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成君承担。判决后,何成君提起上诉,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何成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循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何成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一、被执行人何成君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人身类保险,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进行冻结;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何成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蔡循康尚未实现的债权11970元,被执行人何成君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罗思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