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龚永红(自报),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永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4月1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永红(自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永红(自报)在服刑期间,获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320分,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永红(自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永红(自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