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贾永丰。

被告:薛传军,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传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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