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关忠、李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上述六位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审理经过

张某、全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刘某、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做出的(2019)辽0106民初154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的措施;3、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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