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师涛,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李淑贞,女,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师杰,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师龙,男,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师红,女,汉族,住平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涛、李淑贞、师杰、师龙、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项茂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晓敏 书 记 员 周晓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