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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1号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64441231N。

法定代表人:方文造。

被执行人:郑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绍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周华、郑绍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702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5607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短信、电话、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郑周华、郑绍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及通过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首封了被执行人郑周华名下的号牌为×××号波罗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向被执行人寄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未能妥投已退回,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周华和郑绍云名下的位于贞丰县双峰街道办事处和鸾山社区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翔云小区45栋2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黔(2020)贞丰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未达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周华、郑绍云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周华、郑绍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4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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