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建轩,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执行人康剑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建轩与康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118724元,案件执行费1681元,2018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康剑锋给付的30000元现金,2019年3月底前被执行人康剑锋自行给付申请人任建轩30000元,2019年7月底前自行给付剩余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甘0821执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