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胜利街西口。
法定代表人:惠海龙,理事长。
被执行人:魏丽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居民,现住本市英雄南路西侧青龙电子城,身份证号:14232119800101412X。
被执行人:魏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汾阳市西河乡居民,现住该市英雄中路,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8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丽花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6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91元、执行费3840元,魏争明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还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8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