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x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x香,女,汉族。
被告:张x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x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张x国与被告张x生、高x香、张x新、孙x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谅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