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04027H。
负责人:曹耀锋,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勇,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苏宋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