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永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申请人:丁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永杰根据已经生效的通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2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立国位于通化县西江镇岔信村南台沟种植的155帘人参(价值5万元)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杰执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丁立国位于通化县西江镇岔信村南台沟人参155帘(价值5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国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策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