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仕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播扬镇播扬圩。
被告:施宗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仕仙诉被告施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仕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陈仕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