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巨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察隅县。 被告丁川,男,现住察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巨平与被告丁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巨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巨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巨平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巨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央 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