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孟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新,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新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孟琳诉被告陈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孟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徐孟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柳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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