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该社主任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083771256G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该社职工。
被告: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与被告左某某、徐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