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於礼,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申请执行人:杜云娥,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玉巧,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申请执行人,於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申请执行人,於某乙,女,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被执行人:於红学,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於礼、杜云娥、王玉巧、於某甲、於某乙与被执行人於红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11刑初字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