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子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高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子东与被告高桥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 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洪利 人民陪审员 曾 艳 人民陪审员 孔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