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贺茹,女,****年**月**日出生,干部,住依安县。
被申请人:刘兴华,男,汉族,客运站职工,住依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贺茹与被申请人刘兴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茹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工资予以冻结。并提供本人的工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查询,申请人提供刘兴华为依安县客运站职工的信息有误,客运站没有刘兴华这一职工,因此,其相关工资信息也无法查询,据此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贺茹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