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3459号。
经营者:孜里克,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瑞柯宝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长春中路城建大厦180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张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与被告新疆瑞柯宝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宏博机械零配件维修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