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金元椰景蓝岸T2-9-4号。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鸡鸣门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李白银。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太阳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海南赫成商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