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长洪,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张长洪的刑事罚金追缴以及被害人退赔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刑事被告人张长洪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罚金以及退赔义务,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3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以及退赔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