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云,女,****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籍贯甘肃省武威市,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7)新27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退赔3,016,414元、罚金200,000元(均未履行)。执行机关伊犁监狱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法院判决,无任何违纪扣分表现,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监狱文化活动,在担任安全岗期间,积极服从民警管理,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劳动态度端正。在本次改造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5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6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监狱文化活动,在担任安全岗期间,积极服从民警管理,多次受到加分奖励,劳动态度端正。在本次改造周期内受到季度表扬5次,获得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拟报减刑6个月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矫正中期阶段改造质量评估评分表、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入监登记表,个人消费表、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伊犁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记录及伊犁州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同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由于其未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财产刑履行情况,故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周云予以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仝 新 山

审判员 马 雯 欣

审判员 阿 丽 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加依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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