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滨,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元亨祥股权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芳。
被申请人:上海祥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芳。
被申请人:共青城宝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传好。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贤霞与被申请人上海元亨祥股权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宝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人董贤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鲁71民初10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元亨祥股权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宝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