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隋秀军,女,****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取保侯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隋秀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秀军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隋秀军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隋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隋秀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 510元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田 晓 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