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小只,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高东生,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牛成元,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只、高东生、牛成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9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由三被执行人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8875‰上浮50%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8000元予以核减);二、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执行人高小只、高东生负担,申请执行费207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小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2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东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20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成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0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