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关于陈志民罚金一案,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并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受理机构等发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423执6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蔡尚鸿 审判员 吕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新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