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郭永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丁月(郭永乐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魏孔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告郭永乐、丁月、魏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已与郭永乐、丁月、魏孔军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