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96150N。

负责人:陈汉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婷、戴懋浩,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方振轧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47692818Q。

法定代表人:方国兴,总经理。

被申请人:方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孟龙,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方振轧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鄂020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北方振轧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白沙村四组的土地一块[不动产权证书(明)号:鄂州国用(2007)第1-213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9630.70平方米]。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了(2021)鄂0202民初233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方振轧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杨叶镇白沙村四组的土地一块[不动产权证书(明)号:鄂州国用(2007)第1-213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9630.70平方米]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在(2021)鄂0202民初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中已决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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