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车某,女,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住栖霞市。 被执行人刘某,男,住栖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