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新林林业局红林林场退休职工,现住加格达奇区。
申请执行人:崔艳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松岭区小扬气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景龙、崔艳贤与王建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