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叶,女,1984年3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申请执行人:陈志义,男,1986年8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康福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乐市南环路乐新小区2号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叶、陈志义与康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冀0184执721号之七与(2019)冀0184执721号为同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福庆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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