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重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纪仁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王重凯与纪仁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冷雪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