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锋。
被申请人:罗小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徐春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罗小鸽、徐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罗小鸽、徐春叶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陈思颖以自有的湘xx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罗小鸽、徐春叶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陈思颖自有的湘xxx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