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朱柏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柏峰与被告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16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因经营需要借款100000元,借期1年,借款利息为信用社月利率的四倍等。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柏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5%计算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俊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原告朱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喻文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何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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