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系原告孔某1的堂弟,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康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甘肃羲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太京镇田家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大众路46-2号。
负责人: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1与被告康某、甘肃羲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2021年8月17日原告孔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0元,由原告孔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