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大明步行街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639035223。
负责人:段某,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毛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毛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以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毛某名下的酒泉农商银行酒火路分理处(账户×××、×××)的银行定期存款共计6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