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亚伟,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王慧慧,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亚伟与被执行人王慧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慧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慧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亚伟彩礼款5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亚伟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慧慧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王慧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慧慧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慧慧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23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王慧慧居住地东明县,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慧慧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鲁1728执13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王慧慧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亚伟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亚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亚伟,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8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8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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