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更生,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房浦林,男,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宋志英,女,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许占长,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兰云,女,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更生、李秀芳、房浦林、宋志英与被执行人许占长、张兰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54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占长、张兰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涉案共有房产进行了查封。经查,涉案共有房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2021年7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陈更生、李秀芳、房浦林、宋志英,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陈更生、李秀芳、房浦林、宋志英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诉讼费4600元及执行费50元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