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艾纯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85××××××××,满族,住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保家村*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坐出的(2020)辽0682邢初318号刑事判决书,以艾纯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股权、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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