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20号院西二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侯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起诉、反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等。

被告:刘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闫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朱庭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强、闫运良、朱庭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河南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合同书起诉,合同书中“八、如果双方不履行合同,可以在获买方当地法院诉讼”作出协议管辖。综上,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河南上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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