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皮景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高巍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高威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皮景威与高巍峙、高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黑1124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皮景威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2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巍峙、高威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实结执行案件30余件,名下无对外投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均已被其它案件查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高巍峙、高威宁尚有472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黑1124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伟海 审判员 贾振友 审判员 张守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