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58栋3单元1-2号。

法定代表人:蒲访春,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

法定代表人:古昭平,总经理。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奇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申请执行事项为:1、请求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请求根据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折价抵偿协议》及李顺奇与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价值2100万元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及办理房屋产权证产生的产权交易税等相关费用。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川0411民初2640号民事案件中,李顺奇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折价抵偿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有效:2、判决将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号楼××层商铺××房××号楼××层商铺××层××7个车位等折价2100万元抵偿给第三人顶所欠民工劳务费和工程款的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到原告名下。3、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房屋产权过户等费用。经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41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折价抵偿协议》以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李顺奇其他诉讼请求。综上,本院认为:(2019)川041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一是对协议有效的认定,未附可供执行事项条款,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申请执行事项1无对应可供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顺奇申请执行事项2、3系(2019)川041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二驳回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且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庭审中认可主张的《折价抵偿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2100万元债权与申请执行人在(2017)川0411民初2384号案件中主张的2100万元工程款系同一笔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了债权,且经法院判决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就不能再重复主张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川0411执1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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