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合肥汉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井岗村魏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PFLH5U(1-1)。
法定代表人:孙汉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培,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合肥汉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48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汉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8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款项下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合肥汉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